在重慶網(wǎng)紅打卡地磁器口古鎮(zhèn),賣麻花的有30多家,其中12家的招牌都與“陳麻花”有關,久而久之,這也引發(fā)圍繞“陳麻花”商標的爭奪戰(zhàn)。
前不久,最高人民法院對“陳麻花”商標(13488202號)爭議案作出(2021)最高法行再255號再審判決,認為“陳麻花”不構成麻花類商品的通用名稱,但基于相關公眾對“陳麻花”的認識和當?shù)亟?jīng)營者對“陳麻花”標志的使用狀況等事實,“陳麻花”商標申請注冊時已不具備商標應有的識別功能,故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“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”,不得作為商標注冊。
判決作出后,引發(fā)社會廣泛關注,熱議未止。有觀點認為最高院的判決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,“陳麻花”商標被無效,誰都可以用陳麻花。還有一些消費者看過報道后,感到困惑:“這樣的話,還有正宗的“陳麻花”了嗎?”
據(jù)了解,2017年11月,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陳麻花公司)注冊了“陳麻花”商標,核定使用商品為麻花、怪味豆、琥珀花生等。

隨后,在磁器口經(jīng)營麻花銷售的5家商戶先后針對“陳麻花”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。
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隨后裁定“陳麻花”商標無效。陳麻花公司不服裁定,于是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(fā)起訴訟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,駁回陳麻花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陳麻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,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,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,撤銷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書。
5家商戶也不服判決,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。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,陳麻花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,公眾已將“陳麻花”與重慶磁器口聯(lián)系起來,并有相當一部分公眾將其認讀為一種重慶小吃。且有證據(jù)證明,在2001年以后,在重慶市磁器口地區(qū)有多家麻花經(jīng)營者以包含“陳”和“麻花”的字號開展經(jīng)營,直至該商標申請時,在重慶磁器口有多家麻花經(jīng)營者在生產經(jīng)營的麻花商品上突出使用“陳麻花”標志。
基于上述相關公眾對“陳麻花”的認識和當?shù)亟?jīng)營者對“陳麻花”標志的使用狀況等事實,證明本案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,“陳麻花”已不能區(qū)別具體的麻花商品的生產、經(jīng)營者,從而發(fā)揮商標應有的識別功能,故根據(jù)商標法規(guī)定,不得作為商標注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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